2024自学考试24400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1、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意思:指政府为达成社会总需要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方法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的是总供给与总需要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方法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含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特点:都是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涉经济生活的特点、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和体系:
定义: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方法之一。
体系:包含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多数。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进步的必要性:
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是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
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念:是在宏观调控法的拟定、实行与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规范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要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点相互用途的方法达到最佳化。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需要: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法与程序法定
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能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用途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需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涉。
政府调控一般不能直接干涉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重视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勉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升。
3、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办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办法概念: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方法的总称。
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办法:
财政政策调控办法货币政策调控办法产业政策调控办法价格政策调控办法对外经济政策调控办法
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法为基础确立的调整办法:
利益诱导办法:指使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法,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办法。
计划指导办法:指通过直接用途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办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用途直接得多
强制控制办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大制影响力的办法。
4、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定义: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要之间的平衡,达成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的,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方法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配置:
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推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可以推行。
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同时,国家进步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很多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b.应该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宏观调控权
应付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5、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规范:
1、打造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规范的目的:
主如果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手段协调的程序和方法,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防止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升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渠道,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肯定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
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需要和客观需要,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方法是没办法达成宏观调控目的。
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预防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的。
3、国内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近况及其法律调整:
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打造综合协调机制的首要条件。
打造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要紧。
国内现在迫切需要拟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
4、海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规范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值得国内借鉴
5、打造国内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规范:
打造国内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打造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